| 出 22:1 | 人若偷牛,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 |
| 出 22:2 |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 |
| 出 22:3 | 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 |
| 出 22:4 | 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 |
| 出 22:5 |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,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 |
| 出 22:6 | 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著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 |
| 出 22:7 | 人若將銀錢,或家具,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, |
| 出 22:8 | 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﹝看看﹞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 |
| 出 22:9 | 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甚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,這是我的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 |
| 出 22:10 | 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 |
| 出 22:11 |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 |
| 出 22:12 |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, |
| 出 22:13 | 若被﹝野獸﹞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 |
| 出 22:14 | 人若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, |
| 出 22:15 | 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,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 |
| 出 22:16 |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,與她行淫,他總要交出聘禮,娶她為妻。 |
| 出 22:17 |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,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,交出錢來。 |
| 出 22:18 | 行邪術的女人,不可容她存活。 |
| 出 22:19 | 凡與獸淫合的,總要把他治死。 |
| 出 22:20 | 祭祀別神,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,那人必要滅絕。 |
| 出 22:21 | 不可虧負寄居的,也不可欺壓他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。 |
| 出 22:22 |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, |
| 出 22:23 | 若是苦待他們一點,他們向我一哀求,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, |
| 出 22:24 | 並要發烈怒,用刀殺你們,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,兒女為孤兒。 |
| 出 22:25 |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,你若借錢給他,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。 |
| 出 22:26 |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,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, |
| 出 22:27 | 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,是他蓋身的衣服,﹝若是沒有,﹞他拿甚麼睡覺呢,他哀求我,我就應允,因為我是有恩惠的。 |
| 出 22:28 | 不可毀謗神,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。 |
| 出 22:29 | 你要從你莊稼中的﹝穀﹞和﹝酒﹞醡中滴出來的酒,拿來獻上,不可遲延。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。 |
| 出 22:30 | 你牛羊﹝頭生的﹞,也要這樣,七天當跟著母,第八天要歸給我。 |
| 出 22:31 | 你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。因此,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,你們不可吃,要丟給狗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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